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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教育局及學校應辦事項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教育局及學校應辦事項

 

       教育局應辦事項

        學校應辦事項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懷孕或育

有子女學生之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

彈性措施及相關硬體設施、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提供相關協助。

(6點、第8)

 

學校應依據「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

懷孕事件注意事項」(附件一)及「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

附件二),並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

未成年學生發生懷孕事件時,學校應即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位設立單一處理窗口。

(第3點)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各單位,建立跨部會(局處)資源小組。

(7)

學校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並教導校園師生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

(第4點)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應於相關教育活動或研習,納入學生懷孕事件預防、處理及加強專業知能等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

(9)

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

、轉學、退學或請長假。遭受學校歧視或不當處分之學生,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申訴或救濟。

(第5點)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協助學校預防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原住民地區學校得優先申請經費。

(10)

 

學校應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

(第6點)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於處理懷孕學生事件時,應建立完整個案輔導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隱私權。

(11)

 

學校應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第7點)

學校應於每學年末將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概況通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將通報情形彙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13點)

 

學校應改善校園相關硬體設施,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第8點)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學校因應學生懷孕事件之預防及處理成效,列入學校校務評鑑之考核項目。

(14)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應於相關教育活動或研習,納入學生懷孕事件預防、處理及加強專業知能等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

(9)

學校應籌措相關經費,或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辦理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因應學生懷孕事件之預防與處理。

(10)

學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

(12)

學校應於每學年末將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概況通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將通報情形彙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13)

附加檔案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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