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申請調查)
明德國中黃曉琪組長 永吉國中洪春金組長 敦化國中施俞旭主任950620
處理流程 | 工作內容 | 相關單位 | ||||
危機處理前置作業 | 1. 性別平等教育宣導與落實 2. 處理流程預擬及演練 3. 相關處室及人員之明確分工 4. 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規定並公告之 | 各處室 | ||||
申請人或檢舉人 提出申請調查 | 1. 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防治準則第10條)。 2. 申請人、檢舉人其以言詞申請調查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防治準則第12條)。 | 學務處 | ||||
接受申請收件 依規定進行通報 | 1. 學校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 為申請調查案收件單位。並由該處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防治準則第13條)。 2. 啟動「緊急事件處理小組」,確認申請調查之事件屬應通報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需於24小時內依相關規定通報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校安通報系統)及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如附件1、2) 3. 若屬緊急事件,則先打113電話緊急通報後,再於24小時內完成補書面通報。 | 學務處 | ||||
是 否 決定是否受理 通知處理結果 | 1. 依事件進行判斷(1)是否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2) 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具真實姓名;(3)同一事件是否已處理完畢;(4)無管轄權者。 2. 若不受理原因為1、2、3須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20日內),若為4則於7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性平法第29條第2項及防治準則第10條第2項) | 學務處 | ||||
3日內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 | 1. 緊急事件處理,成立單一發言窗口面對媒體、進行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 2. 進行事件調查之行政協調(包含性平會啟動、行政事宜、人力、分工、經費等) | 各處室、 性平會 | ||||
是 否 由性平會自行調查 性平會決定是否 成立調查小組 | 1. 若評估有必要,依法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3人或5人,應符性平法30條第3項及準則第15條規定組成。 (1) 女性委員應佔成員1/2以上。另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佔1/3以上。 (2)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性平法第30條)。 (3) 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2. 若無須成立調查小組,則由性平會自行調查。 | 性平會 | ||||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處理程序並向性平會提出調查報告 | 1. 學校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應完成調查,性平會以書面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2. 調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法第31條第1項) | 性平會 調查小組 | ||||
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 | 1. 如查證屬實,則除了調查報告外,應另提懲處建議。 2. 由性平會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提出報告,除有適用法規顯然不當之情形,原則上學校應尊重調查小組作成之處理建議(性平法第31條第2項)。 | 性平會 | ||||
懲處建議送相關 權責機關議處 | 學校應於接獲調查報告後2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議處(性平法第31條第3項)。懲處之權責機關如下: 1. 學生獎懲委員會(對學生) 2. 教師評審/考績委員會(對教師) 3. 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對職員工) 4. 其他(學校其他相關委外人力之權責單位) | 性平會、 學務處、 懲處權責機關 | ||||
通知處理結果 並告知申復期限及受理單位 執行懲處及必要之處置 | 1. 執行懲處得單獨或同時依規定為必要之處置(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性平課程、接受心理輔導、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2. 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時得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加害人配合遵守(防治準則第24條第4項、第5項)。 | 懲處之權責機關、 輔導室 | ||||
學校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 | 學務處 | |||||
結案 | 1. 結案之檔案管理、通報及追蹤輔導 2. 填列回報單(附件3)送上級教育主管行政機關) | 學務處 輔導室 性平會 |
附加檔案 | 大小 |
---|---|
967.doc | 68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