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B1--B2-2}
(申復-針對調查處理「懲處結果不服」者)
明德國中黃曉琪組長 永吉國中洪春金組長敦化國中施俞旭主任950629
950720修訂
處理流程 | 工作內容 | 相關單位 | |||
通知申請人或行為人處理結果並告知申復期限及單位 申請人或行為人不服-懲處結果-提出申復 | 學校於完成調查後,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 |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 |||
申請人、行為人對於調查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性平法第32條)。 |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 ||||
接受申復收件 | 1. 原則以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受理收件 申請人、檢舉人其以言詞提出申復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防治準則第25條)。 |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 |||
移送相關權責機關處理 | |||||
評估是否 需調整懲處結果 駁回並通知 申復處理結果 | 1. 申復行政協調(行政事宜、人力、分工、經費等) 2. 申復案件如屬懲處結果不服者,移交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懲處之權責機關如下: (1) 學生獎懲委員會(對學生) (2) 教師評審/考績委員會(對教師) (3) 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對職員工) (4) 其他(學校其他相關委外人力之權責單位) |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權責機關 | |||
針對申復內容 進行研議並做出決議 否 是 | 權責機關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 ||||
權責機關 | |||||
申復結果通知申請人或行為人 | 學校應將申復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性平法第31條) |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 |||
執行申復結果 | 學校指定申復執行單位 | ||||
不服申復結果 接受申復結果 | 申請人、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時,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規定提起救濟(性平法第34條)。 | 申請人、檢舉人 | |||
提起救濟 | 提起救濟之相關依據: (1)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規定。 (2)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3)公、私立學校工友、私立學校職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 (4)公私立學校學生﹕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 申請人、行為人 | |||
送學校各種申訴評議 委員會或上級主管機關 | 1. 於法定救濟處理期限內處理 | 申訴評議 委員會或上級主管機關 | |||
通知救濟處理結果 | 1. 學校應將救濟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 申請人及行為人 | |||
結案 | 1. 結案之檔案管理、通報及追蹤輔導 2. 填列回報單(附件2)送上級教育主管行政機關 |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
附加檔案 | 大小 |
---|---|
966.doc | 75.5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