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B1--B2-1}
(申復-1.不受理申請 2.調查結果不服,具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具新事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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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流程 | 工作內容 | 相關單位 | ||||||||||||
| 通知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申請或處理結果 | 1. 學校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平法第29條第3項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學務處)。(性平法第29條及防治準則第14條) 2. 學校於完成調查後,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學務處)(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 |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 ||||||||||||
| 申請人、檢舉人提出不受理申請申復 或行為人提出申復 | 1. 申請人、檢舉人、行為人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進行申復一次: (1) 申請人申請調查不被受理或對於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 (2) 檢舉人申請調查不被受理者 (3) 行為人對於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 2. 申請人、檢舉人、行為人得於收到上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性平法第29條、第32條)。 |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 ||||||||||||
由校長召集相關人員 組成諮詢小組審議之 收件(學務處) 申請人、行為人提出調查處理結果申復時 或行為人提出申復 | 1.以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受理收件。送交校長,由校長召集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審議之。 2.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其以言詞提出申復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防治準則第25條)。 |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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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交性平會處理 決定受理 由性平會另組 調查小組重新調查 (申復範圍為不服 不受理之決定) (申復範圍為不服 調查結果) (於申復決定書告知申復者依性平法34為後續救濟) 申復有理由 申復無理由 | 1.申請人、行為人提出調查處理結果申復時,學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者,申復有理由,得要求性平會重調查(性平法第32條第3項)。 2.申請人、檢舉人提出不受理申請之申復時,除有性平法第29條第2項之事由者,學校應為申復有理由之決定,並送交性平會調查處理(性平法第30條第1項)。 3.申復無理由時,應於申復決定書中告知。申復者得依性平法第34條為後續救濟。 | 校長(暨相關人員組成之諮詢小組) | ||||||||||||
| 是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並提出調查報告 性平會決定是否 成立調查小組 否 由性平會 自行調查 | 1. 若評估有必要,依法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3人或5人,應符性平法30條第3項及準則第15條規定組成。 (1) 女性委員應佔成員1/2以上。另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佔1/3以上。 (2)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性平法第30條)。 (3) 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學校受理申復後,2個月內應完成調查,調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 性平會 | ||||||||||||
| 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 | 1.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須以書面送性平會,再由性平會向學校提出。 2. 調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 | 性平會調查小組 | ||||||||||||
| 1. 性平會自行調查或成立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須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如查證屬實,則除了調查報告外,得另提懲處建議) 2. 除有適用法規顯然不當之情形,原則上學校應尊重調查小組作成之處理建議(性平法第31條第2項)。 | 性平會 | |||||||||||||
| 懲處建議送相關 權責機關議處 | 學校應於接獲調查報告後2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議處(性平法第25、第31條)。懲處之權責機關如下: 1. 學生獎懲委員會(對學生) 2. 教師評審/考績委員會(對教師) 3. 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對職員工) 4. 其他(學校其他相關委外人力之權責單位) |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懲處權責機關 | ||||||||||||
| 執行懲處及必要之處置 申復處理結果通知 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 | 1. 執行懲處得單獨或同時依規定為必要之處置(向被害人道歉、接受8小時性平課程、接受心理輔導、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2. 學校執行時得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加害人配合遵守(性平法第25條第2項)。 | 懲處之權責機關 輔導室 | ||||||||||||
| 學校應將申復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法第31條)。 |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 |||||||||||||
| 提起救濟 接受申復結果 不服申復結果 | 申請人、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時,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規定提起救濟(性平法第34條)。 | 學校指定救濟 申訴單位 | ||||||||||||
救濟依據:(1)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規定。 (2)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3)公、私立學校工友、私立學校職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 (4)公私立學校學生﹕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 申請人、行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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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學校各種申訴評議 委員會或上級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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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法定救濟處理期限內處理 | 申訴評議委員會或上級主管機關 | |||||||||||||
| 通知救濟處理結果 | 學校應將救濟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 申請人、行為人 | ||||||||||||
| 結案 | 1. 結案之檔案管理、通報及追蹤輔導 2. 填列回報單(附件3)送上級教育主管行政機關 |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 ||||||||||||
附加檔案 | 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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