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61008輔導工作推行委員會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推動認輔制度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96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
(三)臺北市96年度各級學校推動認輔工作實施計畫
二、目的:鼓勵教師志願輔導適應困難學生及行為偏差學生,協助其心智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順利成長與發展
三、實施對象:以校內適應困難、行為偏差、中輟復學或高風險家庭學生為優先實施對象;一般學生有特殊關懷需求者,經導師提出亦可列為受輔對象。
(提出表格如附錄ㄧ)
四、參與人員:
(一)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具輔導熱忱,志願擔任認輔學生工作者。
(二)退休教師、學生家長或熱心輔導工作人士,具有專業知能者。
五、學校執行事項:
(一)定期召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執行小組」會議,研議討論學校認輔工作執行計畫及執行情形。
(二)鼓勵教師及具有專業輔導知能之退休教師、學生家長或熱心輔導人士志願參與認輔工作。
(三)協助學生安排認輔教師,或選擇編配接受認輔學生。
(五)規劃認輔教師或志工參與研習。
(六)策劃個別輔導、團體輔導及個案研討會之實施。
(七)受輔學生資料之保管與運用。
六、實施方法
(一)每位認輔人員認輔學生1–2位,各校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二)以晤談及電話等方式關懷認輔學生,必要時進行家庭訪問。
(三)紀錄認輔學生輔導資料,簡略摘記輔導策略、晤談、電話聯絡、家訪大要,以作為敘獎及延續輔導依據。(如附件二)
(四)為避免角色混淆,非必要情形下,輔導教師以不認輔受輔個案學生、導師以不認輔本班學生為原則。
七、獎勵:
(一)學校人員:認輔工作為義務職,惟為鼓勵認輔教師之奉獻,參與本案之認輔人員,於學年結束時致贈感謝狀乙紙,優秀認輔教師並核予嘉獎,敘獎標準以本學年度有實際接案、能提出完整輔導紀錄(非學生A、B卡)並有一定成效者,佐證資料須經由學校召開考績會審查。
(二)認輔志工:由學校自行頒發感謝狀。
八、本計畫呈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加檔案 | 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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