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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

性別平等

臺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96學年度第2學期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學生輔導實施計畫

臺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96學年度第2學期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學生輔導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一、教育部及台北市97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

  二、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輔導工作計畫。

貳、目的:

一、培養學生學習辨識性別歧視行為,凸顯不當的性別歧視廣告。

二、透過各項多元活動,傳達突破性別角色分工刻板印象,突破性別限制的職涯發展,促進性別平等互尊互重之社會。

三、加強對法令的認識以營造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培養親師生批判、省思與具體實踐的行動力。

參、實施項目:

  一、配合教育局來函時間及方式辦理「尋找媒體廣告活動」。

    () 對象:全校美廣科學生及高忠乙班,每班至少參賽1件,其他班級自由報名參加。

    () 時間:97226321

    () 活動主題:

    「多元職涯任我行- 性別不歧視 你我有共識」,內容需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1.  找出在實質內容或呈現方式上有性別不平等,或缺乏對性別尊重與關懷的平面媒體廣告。

2.  找出有性別歧視、偏見,或者是物化、醜化特定職業的平面媒體廣告。

3.  找出在職場上對性別有刻板印象的平面媒體廣告。

    () 實施方式:

1.  媒材:報紙、書刊、雜誌、網路等各文宣靜態宣傳的平面媒體廣告。

2.  找出不符合性別平等之平面媒體廣告一幅(稱原始廣告),指出其不合宜之處,並以原始廣告檔為素材,進行圖像、文字的改變,運用創意方式製作出符合性別平等的新廣告(稱為再製廣告)

3.  文字敘述:指出原始廣告不符合性別平等之處為何,並針對再製廣告提出創作理念與想法,以八百字以內為原則。

4.  作品規格:

  (1)將原始廣告及再製廣告、文字敘述等三部份,編排成同一影像檔(版 面配置由創作者自行設計),作品規格為 A1尺寸(59.4x84.1cm),並儲存副檔名為.JPG之檔案。

  (2)為保持品質,圖片解析度應為300dpi,如有特殊字型請儘量轉外框或轉曲線。

  (3)請將作品檔燒成光碟與報名表一併繳交。

5.  其他:

       (1)作品上不得出現校名、年級及學生姓名等相關資料。

       (2)個人創作或團體創作皆可,團體創作每隊至多三人為限。

6.  評分方式:請美廣科專業老師及輔導老師評選,性別議題敏感度40%、內文敘述30%、創意30%

   () 獎勵:

      1.校內初賽依各年級擇優錄取特優、優等及佳作各數名,頒發獎狀並依校規獎勵。

      2.優選作品將代表學校參賽,獲獎後依校規從優獎勵。

  二、配合教育局來函申請辦理「多元職涯任我行」系列講座。

  三、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測驗活動

   (一)對象:全校學生及導師

   (二)時間:96513班會課(820~910)

   (三)題目內容:性別平等教育之重要觀念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等。

   (四)地點:各班教室

   (五)實施方式:導師先於測驗前30分鐘進行性別平等教育觀念及法規宣導(由輔導中心提供宣導資料),測驗時間10分鐘,最後10分鐘批改及統計。

   (六)獎勵:各年級測驗前三名的班級,全班依校規從優予以獎勵。

肆、經費:由輔導中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伍、本計畫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96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96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

一、依據:

  () 教育部96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

() 臺北市96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業計畫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6年度推展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二、目標:

(一)培養學生具備正確的兩性生理、心理知識,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

(二)培養學生具備兩性交往的正確態度與禮儀。

(三)增進全校師生對性別平等教育、性侵害、性騷擾、家暴防治等法令與議題有正確的知識與態度。

(四)提升本校教師性別平等教育知能,並於課程及活動中踐行性別平等教育。

(五)改善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以確保兩性人身安全。

(六)充實性別平等教育資源,提供師生家長參考運用。

三、重點措施:

   (一)強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執行功能及運作模式。 

   (二)辦理教師進修,充實性別平等教育知能。

1.充實本校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視聽媒體及書籍,供師生借閱、觀賞。

2.編製蒐集性別平等教育之補充教材及參考資料,建立各科教學融入模式。

3.相關學科透過教學研究會討論,研發性別平等教育之教材教法。

   (三)規劃辦理校園性別平等觀念宣導活動,加強宣導性別平等觀念。

         1.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之專題演講或座談會。

         2.利用班會時間印製相關資料進行討論。

         3.推薦增進性別平等意識之優良讀物。

         4.辦理各項宣導及競賽活動。

    (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與教材之蒐集、運用及流通。

    (五)營造安全友善及性別平等之校園環境。

四、執行方式及內容:

  (一)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積極規劃辦理本校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活動。

         1.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輔導教師兼任。委員人選由主任委員聘任之,採一年一聘,共19人,且女性委員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2.工作方式:

           1)訂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及各項活動辦法。

           2)依各委員之職掌,推動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執行並附有督導落實之責。

           3)聯絡、運用、尋求各種社會資源,以順利推展本校性別平等教育。

           4)依需要召開工作會議,規劃改善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狀況;並修正推展方向及內涵。

           5)建置本校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處理機制,並依相關規定處理申訴案件。

 

(二)辦理教師進修,充實性別平等教育知能: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預定執行

   

    

1.教師「性別平等教育知能研習」

 

 

 

 

 

 

 

 

96.1.10

 

 

 

96.4.2

 

 

96.5.17

 

 

 

 

講題:如何在各學科中融入性別平等教育議題

主講人:朱秀蓮主任(本校圖書館主任)

講題:性別暴力與危機處理

主講人:陳思宜專員(勵馨基金會北區性別充權專員)

講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基本概念與相關法規案例教學

主講人:王如玄律師(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

2.「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研討

 

 

 

 

 

 

 

96.1.19

96.3.15

 

 

 

    生涯規劃課程融入研討

主題「認識校園性騷擾」

    軍護課程融入研討——

主題「尊重多元性別特質」與「向性別暴力說不」。

3.各科教學研究會及教學觀摩會

 

96.2~6

96.9~12

於各科教學研究會中訂定性別平等教育題綱,研討課程設計及可行融入方式,並列入教學進度表中。

(三)規劃辦理校園性別平等觀念宣導活動,加強宣導性別平等觀念:

        

對象

主辦

單位

協辦

單位

預定執行

   

    

1.專題演講

 

日間部

高一女生

 

 

 

日間部

高一高二

 

 

夜間部

高二高三

 

 

 

 

 

全校師生

輔導室

 

 

 

 

輔導室

 

 

 

夜間部

 

 

 

 

 

 

學務處

教官室

 

 

 

 

教官室

 

 

 

 

 

 

 

 

 

 

教官室

96.4.11

 

 

 

 

96.4.11

 

 

 

96.5.02

 

 

 

 

 

 

96.9

講題:親密關係中的自我保護

主講人:呂嘉惠心理師(臺北市杏陵醫學基金會)

講題:愛情萬萬歲

主講人:楊永民講師(希望基金會前執行長)

講題:虛擬與幻想談媒體中錯誤的性知識與安全性行為

主講人:郭宏基先生(臺北市杏陵醫學基金會)

講題:向性別暴力說不

主講人:邀請中

2.班會討論相關議題

高一、高二學生

學務處

輔導室

96.4.11

96.4.18

96.10~11

訂定性別平等教育議題進行討論

◎向性別暴力說不

◎尊重性別特質差異

3.朝會宣導

全校師生

學務處

教官室

全年度

 

4.國語文競賽

高二學生

教務處

國文科教學研究會

96.12

書法、作文、演講比賽(含性別平等教育主題)

5.英文演講比賽

高一學生

教務處

英文科教學研究會

96.4.18

含性別平等教育主題

6.英文歌唱比賽

高一學生

教務處

英文科教學研究會

96.5.23

含性別平等教育主題

7.性別平等教育海報設計比賽

高一、高二學生

輔導室

藝能科教學研究會

96.3.12

 

96.3.23

 

8. 辦理主題書展

  1)名人傳記書展(人間四月天~尋找傳記達人)

  2)性別平等教育書展

全校師生

 

圖書館

 

 

輔導室

 

輔導室

 

 

圖書館

 

96.3~4

 

96.5.22

 

96.5.31

主軸:『溫情臺北 有你有妳 性別平等從共同參與開始』

主題:『尊重多元性別,向性別暴力說不!』

9.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Rap創作表演比賽

高二學生

 

學務處

輔導室

初賽96.3.30

複賽96.4.20

決賽96.5.11

96.3.16前送交報名表

◎推派電音社學生代表本校參加臺北市比賽,並同時利用朝會演出宣導。

10.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創意戲劇比賽

高一高二學生

輔導室

學務處

96.5.4

由本校遴選學生參賽

11.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家事達人闖通關活動

 

學務處

輔導室

96.5.11

推派教職員及學生組隊參賽,不限隊數,於96/4/10前報名。

12.學生「工農影展」

全校師生

輔導室

學務處

96.4.4

 

96.12

片名:穿著Prada的惡魔

13.性別平等教育闖關活動

全校師生

學務處

輔導室

96.4.28

配合校慶活動辦理

14.各科融入教學活動

全校各班

教務處

任課教師

輔導室

全年度

於適當課程內容融入隨機教學

15.實施「教師責任通報及防治認知測驗」

全校教職員工

輔導室

 

96.3.20~3.30

本校協助彙整臺北市高中職及特殊學校施測結果及統計分析

 

(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與教材之蒐集、運用及流通: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預定執行

   

    

1.「性別平等教育」專欄展示宣導

 

 

全學年

 

展示地點:

成功樓輔導專欄

2.充實「性別平等教育」視

聽媒體、書籍,並成立

「性別平等教育專櫃」

 

 

 

 

全學年

 

印製目錄提供師生參考

 

3. 出刊「輔導通訊」

輔導室

96.3

96.5

96.9

96.12

96.5為「性別平等教育」專刊。

4.性別平等剪報、網路短文影片動畫等資料收集

輔導室

各處室、各科教學研究會

96.2~96.12

蒐集性別平等剪報、網路短文影片動畫等資料相關資料,作為宣導文宣或情境佈置。

5.印製「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文宣

輔導室

96.3~96.12

 

分發全校師生參閱使用

6.鼓勵教師編製性別平等教育教案

教務處

輔導室

96.3~6

配合教育局推展之性別平等教育活動,鼓勵家長、師生參與全市性各項活動競賽。

7. 定期彙報「性別平等教育期報表」

輔導室

各處室

各科教學研究會

96.396.9

 

(五)營造安全友善及性別平等之校園環境: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預定執行

   

    

1. 暢通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機制及通報申訴管道,並依規定處理相關申訴案件。

性別平等委員會

學務處

夜間部

輔導室

教官室

全學年

95.12.28修正通過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流程。

 

2.建立本校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機制。

 

 

 

 

95.12.28討論通過本校輔 導與處理學生懷孕事件作

業要點,並成立處理小組。

3.強化輔導轉介流程及適時個別輔導、團體輔導或召開個案輔導會議

學務處

輔導室

夜間部

教官室

適時進行

 

4.強化家庭暴力、兒少保護通報責任制

全體教職員工

學務處

輔導室

夜間部

適時進行

 

5.檢視、改善並建立安全與無性別偏見之校園空間,並適時辦理校園人身安全教育研討活動

總務處

學務處

 

夜間部

全學年

 

五、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專案經費或本校輔導活動業務費下支應。

六、評鑑與獎勵:執行「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績優人員報請敘獎。

七、本工作計畫經報請  教育局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97年度推展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97年度

推展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97130  校長核定

壹、依據:

一、總統93623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611號令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

二、總統9425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721號令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

三、總統95118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61號令修正公布「性騷擾防治法」第8條。

四、總統96328(87)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7771號令修正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

五、教育部94330臺參字第0940038714C號函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條。

六、教育部9719臺訓(三)字第0970003385D號函頒「97年度友善校園工作手冊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暨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事項」第四項。

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111北市教職字第09730558200號函頒「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年度推展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暨「臺北市政府97年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月實施計畫」。

八、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貳、目的:

一、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

二、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以實現性別平等。

叁、實施對象:

一、本校一、二、三年級全體學生。

二、本校全體教職員工。

三、本校學生家長、社區居民等。

肆、實施期程:自9711起至971231止。

伍、實施項目:

一、建立性別平等教育組織及運作模式:

(一)成立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定期召開會議,規劃性別平等教育活動、統整學校相關資源、檢討各項計畫執行成果等。

二、充實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教學內涵:

(一)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二)性/性別教育、家庭暴力、性騷擾、性侵害等議題融入課程及教學。

(三)班會實施專題討論。

(四)引導學生在參與社團活動中,建立良好的兩性互動關係。

(五)實施性別平等教育、家庭暴力、性騷擾、性侵害等常識測驗。

(六)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教師輔導知能研習、教師成長團體、工作坊、教學觀摩等活動。

三、發展性別平等教育研究及資訊服務:

(一)鼓勵教職員參加教育部(局)、學術單位及研究機構辦理之行動研究、論文甄選等。

(二)持續進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網頁更新及維護。

四、加強宣導性別平等觀念及相關措施:

(一)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月、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宣導週系列活動。

(二)利用集會場合、電子布告欄、校園網路等宣導性別平等觀念。

(三)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書展活動。

(四)不定期印發性別平等教育有關資訊、宣導品等。

(五)配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臺北市立圖書館等單位辦理相關活動。

五、增進校園人身安全環境及性別意識:

(一)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並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

(二)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公告校園安全檢視成果,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四)購置有關之書籍、視聽媒體等教材,以便提供教師參考運用。

陸、評鑑:

一、自我評鑑:隨時檢視工作進度及實施內容,並謀求改進之道。

二、期末報告:年度結束彙整實施成果,提出工作檢討報告並檢討得失,以作為後續改進之參考。

柒、經費:

一、由本校輔導活動及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專案或委辦案件之上級(校外)補助經費。

捌、獎勵:承辦性別平等教育有功人員,依相關規定報請獎勵。

玖、附則:本實施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97年度推展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97年度推展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970320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年度推展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2.18北市教職字第09731362000號函辦理。

 

貳、規劃工作要項

一、規劃暨執行要項

(一)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進行訂定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

(二)定期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

(三)規劃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工作之擬定及推廣。

(四)完成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工作計畫。

(五)討論有關教育局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活動參與事宜。

(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國內、外影音資料之彙整。

(七)協助97年度本市性別平等教育研討會工作。

(八)鼓勵同仁撰寫性別平等教育研究論文。

(九)強化本校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之諮詢服務。

 

二、辦理專題演講

(一)宣導全國性別平等教育諮詢專線,婦幼保護專線113及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

      防治中心建置通報表傳真自動回覆系統【傳真號碼:(02)2396-0177】。

(二)性別平等宣導月辦理尊重多元性別週會專題演講。

(三)辦理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宣導週會專題演講。

 

三、性別平等教育教學

(一)鼓勵本校同仁研發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二)增進教師對性別平等教育核心參考課程架構(含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課程)內涵之認識。

(三)輔導本校教師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並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

(四)持續維護及更新本室性別平等教育網頁,整合性別平等教育資源。

(五)整合本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之教材與媒體。

(六)發展本校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評量。

(七)各科教學研究會研訂融入課程教材內容及進行教學活動。

(八)發表大大樹信箱討論兩性交往問題。

(九)編印「心靈捕手」討論兩性交往正確觀念。

(十)指導學生參加教育局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十一)「心路期刊」發表或討論兩性交往正確觀念。

(十二)網頁之內容擴充,繼續加強資料維護,並蒐集近年來相關性別平等教育(含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教育)教材媒體資源。

(十三)提供學生發表有違性別平等之用語,宣導正確性別平等觀。

(十四)輔導專欄製作兩性交往正確態度及女生(男生)形象論壇,以建立健全性別角色之意向,發揮性別平等之意涵。

(十五)針對家庭暴力議題辦理座談會,邀請學生討論家庭暴力相關案例,並結合法律常識測驗,以達相關法令宣導及教育之功效。

 

四、計畫執行、考評及獎勵機制

(一)依教育局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措施檢核表,審核執行情形是否符合標準並研討改進。

(二)評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之運作成效及後續推動事項。

(三)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規劃、執行並檢討各項重點工作。

 

五、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工作規劃

(一)強化本校教職員工辨識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被害人之能力。

(二)辦理教師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調查能力培訓課程,提升處理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

事件調查能力。

(三)派員參加分區培訓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處置調查專業素養人員(含種子教師)。

(四)發展本校安全校園空間指標,進行體檢改善治安死角。

(五)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校調查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98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98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

98.02.19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通過)

一、依據:

  ()教育部98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

()臺北市98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業計畫

  ()臺北市政府98年度推展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二、目標:

(一)培養學生具備正確的兩性生理、心理知識,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

(二)培養學生具備正確的情感教育認知及態度。

(三)增進全校師生對性別平等教育、性侵害、性騷擾、家暴防治等法令與議題有正確的知識與態度。

(四)提升本校教師性別平等教育知能,並於課程及活動中踐行性別平等教育。

(五)改善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以確保兩性人身安全。

(六)充實性別平等教育資源,提供師生家長參考運用。

三、重點措施:

  (一)強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執行功能及運作模式。 

  (二)辦理教師進修,充實性別平等教育知能。

1.充實本校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視聽媒體及書籍,供師生借閱、觀賞。

2.編製蒐集性別平等教育之補充教材及參考資料,建立各科教學融入模式。

3.相關學科透過教學研究會討論,研發性別平等教育教材教法及評量。

  (三)規劃辦理校園性別平等觀念宣導活動,加強宣導性別平等觀念。

         1.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之專題演講或座談會。

         2.利用班會時間印製相關資料進行討論。

         3.推薦增進性別平等意識之優良讀物。

         4.辦理各項宣導及競賽活動。

  (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與教材之蒐集、運用及流通。

  (五)營造安全友善及性別平等之校園環境。

四、執行方式及內容:

  (一)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積極規劃辦理本校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活動。

         1.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輔導教師兼任。委員人選由主任委員聘任之,採一年一聘,共21人,且女性委員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2.任務:

           1)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2)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4)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5)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6)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7)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8)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申復-1.不受理申請 2.調查結果不服,具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具新事證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B1--B2-1}

申復-1.不受理申請 2.調查結果不服具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具新事證者

                                                                                           950720

 

處理流程

 

工作內容

相關單位

 

通知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申請或處理結果

1.       學校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平法第29條第3項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學務處)(性平法第29條及防治準則第14)

2.       學校於完成調查後,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學務處)(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申請人、檢舉人提出不受理申請申復

或行為人提出申復

 

1.       申請人、檢舉人、行為人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進行申復一次:

(1)    申請人申請調查不被受理或對於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

(2)    檢舉人申請調查不被受理者

(3)    行為人對於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

2.       申請人、檢舉人、行為人得於收到上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性平法第29條、第32條)。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由校長召集相關人員

組成諮詢小組審議之

收件(學務處)

申請人、行為人提出調查處理結果申復時

或行為人提出申復

 

1.以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受理收件。送交校長,由校長召集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審議之。

2.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其以言詞提出申復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防治準則第25)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送交性平會處理

決定受理

由性平會另組

調查小組重新調查

(申復範圍為不服

不受理之決定)

(申復範圍為不服

調查結果)

(於申復決定書告知申復者依性平法34為後續救濟)

申復有理由

 

 

申復無理由

 

 

1.申請人、行為人提出調查處理結果申復時,學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者,申復有理由,得要求性平會重調查(性平法第32條第3)

2.申請人、檢舉人提出不受理申請之申復時,除有性平法第29條第2項之事由者,學校應為申復有理由之決定,並送交性平會調查處理(性平法第30條第1)

3.申復無理由時,應於申復決定書中告知。申復者得依性平法第34條為後續救濟。

 

校長(暨相關人員組成之諮詢小組)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並提出調查報告

 

性平會決定是否

成立調查小組

 

由性平會

自行調查

 

1.       若評估有必要,依法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3人或5人,應符性平法30條第3項及準則第15條規定組成。

(1)    女性委員應佔成員1/2以上。另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佔1/3以上。

(2)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性平法第30條)。

(3)    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學校受理申復後,2個月內應完成調查,調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性平會

 

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

1.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須以書面送性平會,再由性平會向學校提出。

2.       調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

性平會調查小組

 

1.      性平會自行調查或成立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須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如查證屬實,則除了調查報告外,得另提懲處建議)

2.      除有適用法規顯然不當之情形,原則上學校應尊重調查小組作成之處理建議(性平法第31條第2項)。

性平會

 

 

懲處建議送相關

權責機關議處

學校應於接獲調查報告後2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議處(性平法第25、第31條)。懲處之權責機關如下:

1.       學生獎懲委員會(對學生)

2.       教師評審/考績委員會(對教師)

3.       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對職員工)

4.       其他(學校其他相關委外人力之權責單位)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懲處權責機關

 

執行懲處及必要之處置

申復處理結果通知

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

1.      執行懲處得單獨或同時依規定為必要之處置(向被害人道歉、接受8小時性平課程、接受心理輔導、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2.      學校執行時得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加害人配合遵守(性平法第25條第2項)。

懲處之權責機關

 

輔導室

 

學校應將申復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法第31條)。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提起救濟

接受申復結果

 

不服申復結果

申請人、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時,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規定提起救濟(性平法第34條)。

學校指定救濟

申訴單位

 

救濟依據:(1)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規定。

(2)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3)公、私立學校工友、私立學校職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

(4)公私立學校學生﹕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申請人、行為人

 

送學校各種申訴評議

委員會或上級主管機關

 

 

於法定救濟處理期限內處理

申訴評議委員會或上級主管機關

 

通知救濟處理結果

 

學校應將救濟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申請人、行為人

 

結案

1.       結案之檔案管理、通報及追蹤輔導

2.       填列回報單(附件3)送上級教育主管行政機關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申復-針對調查處理「懲處結果不服」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B1--B2-2}

(申復-針對調查處理懲處結果不服者)

                                                                                         明德國中黃曉琪組長 永吉國中洪春金組長敦化國中施俞旭主任950629

                                                                                                                                                                     950720修訂

處理流程

 

工作內容

相關單位

通知申請人或行為人處理結果並告知申復期限及單位

申請人或行為人不服-懲處結果-提出申復

 

學校於完成調查後,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申請人、行為人對於調查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性平法第32條)。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接受申復收件

1.      原則以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受理收件

申請人、檢舉人其以言詞提出申復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防治準則第25)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移送相關權責機關處理

評估是否

需調整懲處結果

 

駁回並通知

申復處理結果

 

1.      申復行政協調(行政事宜、人力、分工、經費等)

2.      申復案件如屬懲處結果不服者,移交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懲處之權責機關如下:

(1)   學生獎懲委員會(對學生)

(2)   教師評審/考績委員會(對教師)

(3)   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對職員工)

(4)   其他(學校其他相關委外人力之權責單位)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權責機關

 

 

針對申復內容

進行研議並做出決議

 

權責機關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權責機關

申復結果通知申請人或行為人

學校應將申復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性平法第31)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執行申復結果

 

學校指定申復執行單位

不服申復結果

接受申復結果

 

申請人、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時,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30日內依規定提起救濟(性平法第34條)。

申請人、檢舉人

提起救濟

提起救濟之相關依據:

(1)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規定。

(2)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3)公、私立學校工友、私立學校職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

(4)公私立學校學生﹕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申請人、行為人

送學校各種申訴評議

委員會或上級主管機關

1.      於法定救濟處理期限內處理

申訴評議

委員會或上級主管機關

通知救濟處理結果

 

1.      學校應將救濟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申請人及行為人

結案

1.      結案之檔案管理、通報及追蹤輔導

2.      填列回報單(附件2)送上級教育主管行政機關

學務處(訓導處或教導處)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補充說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補充說明95.06.21.

 

     

     

危機處理

前置作業

性別平等教育宣導與落實

處理流程預擬及演練

相關處室及人員之明確分工

四、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

     防治規定並公告之

 

相關法令: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

 

一、被害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申請調查

一、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防治準則第10)

二、申請人檢舉人其以言詞申請調查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防治準則第10)

一、書面或言詞作成之錄,應載明:

(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外,並包括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防治準則第12)

(二)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防治準則第12)

二、學校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調查。(防治準則第10條第1項及性平法第28)

三、學校接獲申請或檢舉案件,倘無管轄權,應於7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防治準則第10條第2)

 

二、學校收件及通報

學校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 

   為申請調查案收件單位

   由該處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

   政事宜(防治準則第13)

學校可先啟動「緊急事件處理小組,初步確認申請調查之事件屬應通報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需於24小時內以書面向「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完成通報同時以「校安系統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通報若屬緊急事件,則先打113電話緊急通報後,再於24小時內完成補書面通報

一、學校可先啟動「緊急事件處理小組」因應之,進行公正、保密、維護人權之運作,做好處室分工,擬處理方向、成員名單、善用資源。並初步確認申請調查之事件。

二、學校教育人員知悉有疑似性騷擾或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於24小時內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113通報(性平法第21)

三、通報時除有必要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性平法第22)

四、「性侵害」事件使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如附件1)

五、「性騷擾」事件使用「臺北市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如附件2)

三、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一、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收件後,應於3日內將事件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者,應受理:

()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事項者。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性平法第29條及防治準則第1314條)

一、學校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二、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性平法第29條及防治準則

    14

三、屬跨校事件,須移送有管轄權學校處理,並知會本校性平會。

四、不受理案之申復

申請人、檢舉人於提出申請 

調查逾20日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性平法第29條)。

學校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 

    申復案收件單位

申請人檢舉人其以言詞提

    出不受理案申復者,學校應

    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

    舉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

    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防治準則第14)

 

學校接獲不受理案之申復

    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

    申復人申復結果防治

    則第14

申復案件有理由者,移交性

    平會處理。

 

五、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

 

一、性平會處理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二、調查小組以35人為原則。

三、調查小組成員之組成:

    (防治準則第15)

(一)以女性委員應成員1/2以上。另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1/3以上。

(二)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性平法第30條)。

(三)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防治準則第15條第2項)。

一、如雙方當事人對事件之認知、敘述一致之主張,無需進一步調查時,得不成立調查小組。

二、如屬性侵害事件,相關單位提供作業規定及處理原則:

(一)警察機關:現場證、詢問、協助驗傷、取得證據、證物保管、驗報告。

(二)醫院:驗傷及身體證物採集(警察陪同)。

(三)性侵害防治中心:專案社工員、提供被害人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

六、性平會展開調查處理程序

 

一、調查程序

()書面通知及保存書面通知送達之證據

()詢問地點應注意保護被害人之隱私,並在適當處所為之。

()行政事宜:錄音(預先告知被詢問人)、場地安排、記錄、動線安排、人員保密等。

()調查技巧:突破心防、訪談紀錄、隔離訊問、交叉比對等。

()詢問次序

1.申請人(檢舉人)

2.行為人。

3.證人(以必要者為限)

4.必要時應再度詢問申請人(檢舉人)、行為人及證人。

5.詢問重點

以申請調查事實或檢舉及證據是否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為重點。

並詢問與申請調查(或檢舉)事實相關之人,以利具體化申訴內容,並供審酌申請調查(或檢舉)內容可信度或行為人不法之程度。

6.不當詢問之禁止。

7.證據調查

   證據得包括人證、物證、書  證,被害人之陳述及專家意見。認定性侵害或性騷擾事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據實製作書面紀錄,請雙方當事人閱覽後簽名確認內容無誤。

二、學校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應完成調查,性平會調查小組,以書面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三、調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一、調查及詢問之原則

()調查處理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性平法第221)

()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性平法第221)

()當事人姓名及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性平法第222)

()過程中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性平法第23)

()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必要時轉或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性平法第24)

()避免重覆詢問,並避免對質為原則。(性平法第221)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時,亦得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性平法第307)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防治準則第17)

()相關當事人如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得繼續調查處理。

(十一)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二、性平會之調查效力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防治準則第22條)

()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防治準則第22條)

七、性平會調查報告之撰寫及結果通知

一、調查報告之撰寫內容

()當事人及關係人(申請人、行為人、證人)

()申請調查事實

()程序部分(法源依據、組織適法、程序適法)

()實體部分

1.申請人之陳述(或答辯)及所提證據

2.行為人之陳述(或答辯)及所提證據

3.調查過程及心證理由(依據證詞、證物)

(1)事實認定理由

()調查結果

()處理建議

1.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議處,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防治準則第25條)

2.如調查認定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事實,應依相關法規提出懲處建議,或移請其他權責機構懲處,並得單獨或同時依規定為必要之處置(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性平課程、接受心理輔導、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時得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加害人配合遵守(性平法第25條第2項)。

3.由性平會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提出報告,除有適用法規顯然不當之情形,原則上學校應尊重調

一、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應給予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防治準則第23條第2項)。

二、調查過程中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性平法第26條)。

三、對於與本法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防治準則第23條)。

四、法院對於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法第35條第2項)。

五、相關物證之查驗。包括調查方法及證據(含證人、證物、文書或勘驗等)

六、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有無、情節(樣態)等。

理由說明認定事實所依據之證據、證據內容及得心證之理由。證據得包括人證、物證、書證,被害人之陳述及專家意見,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七、如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屬實,學校應自行依據相關法規提出懲處建議(防治準則第24條)。

(教師依教師法或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性平法等;學生依性平法及校規懲處)

 

查小組作成之處理建議(性平法第31條第2項)。

 

八、申復及重新調

一、申請人、行為人對於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

    復,申復以一次為限性平

    法第32

學校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 

    申復案收件單位

申請人檢舉人其以言詞提

    出申復者,學校應作成紀

    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

    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

    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治準則第25)

學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

    ,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

    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

    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並應

    另組調查小組性平法第32

    條、33

一、學校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防治準則第25條第3項)

申復案件如屬懲處結果不服

    者,移交相關單位處理;

    屬案件處理調查程序有重大

    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

    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移

    交性平會處理。

如需重新調查,比照前項調

    查程序。

九、不服申復結果及救濟

申請人、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時,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規定提起救濟(性平法第34條)。

提起救濟之相關依據: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規定

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三、公、私立學校工友、私立學校職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學生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十、後續作為

一、填報結案資料回報表(如附件3)送教育局業務主管科備查

二、 建立該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原就讀或服務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學校(性平法第27條)。

三、原加害人就讀或任教他校

    時,通報內容限於原加害人

    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加

    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性平法第27條)。

四、接獲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

    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正

    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姓

    名及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性平法第27條)。

五、學校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 

    主動轉至各相關機構,必

    要時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

    律諮詢管道、課業、經濟等

    及必要之協助防治準則第

    21

六、保障相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

    工作權,必要時得採取相關

    處置(防治準則第19條)。

七、建立之檔案資料指定專責單

    位保管,分原始檔案與報告

    檔案。原始檔案應予保密

    治準則第26

八、記載有相關當事人之原始文

    書應予封存並永久保存

    治準則第18

 

報告檔案包括之資料為(防治準則第26條)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

    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申請調查)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申請調查)

明德國中黃曉琪組長 永吉國中洪春金組長 敦化國中施俞旭主任950620

處理流程

工作內容

相關單位

危機處理前置作業

1.      性別平等教育宣導與落實

2.      處理流程預擬及演練

3.      相關處室及人員之明確分工

4.      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規定並公告之

各處室

申請人或檢舉人

提出申請調查

 

1.      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防治準則第10)

2.      申請人、檢舉人其以言詞申請調查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防治準則12)

學務處

接受申請收件

依規定進行通報

1.      學校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 為申請調查案收件單位。並由該處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防治準則第13)

2.      啟動「緊急事件處理小組」,確認申請調查之事件屬應通報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需於24小時內依相關規定通報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校安通報系統)及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如附件12

3.      若屬緊急事件,則先打113電話緊急通報後,再於24小時內完成補書面通報。

學務處

 

決定是否受理

通知處理結果

1.     依事件進行判斷(1)是否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2) 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具真實姓名;(3)同一事件是否已處理完畢;(4)無管轄權者。

2.      若不受理原因為123須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20日內),若為47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性平法第29條第2項及防治準則第10條第2)

學務處

3日內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1.      緊急事件處理,成立單一發言窗口面對媒體、進行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

2.      進行事件調查之行政協調(包含性平會啟動、行政事宜、人力、分工、經費等)

各處室、

性平會

 

 

由性平會自行調查

性平會決定是否

成立調查小組

1.      若評估有必要,依法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3人或5人,應符性平法30條第3項及準則第15條規定組成。

(1)   女性委員應佔成員1/2以上。另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佔1/3以上。

(2)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性平法第30條)。

(3)   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2.      若無須成立調查小組,則由性平會自行調查

性平會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處理程序並向性平會提出調查報告

 

 

1.      學校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應完成調查,性平會以書面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2.      調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法第31條第1)

性平會

調查小組

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

1.      如查證屬實,則除了調查報告外,另提懲處建議。

2.      由性平會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提出報告,除有適用法規顯然不當之情形,原則上學校應尊重調查小組作成之處理建議(性平法第31條第2項)。

性平會

懲處建議送相關

權責機關議處

學校應於接獲調查報告後2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議處(性平法第31條第3。懲處之權責機關如下:

1.      學生獎懲委員會(對學生)

2.      教師評審/考績委員會(對教師)

3.      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對職員工)

4.      其他(學校其他相關委外人力之權責單位)

性平會、

學務處

懲處權責機關

通知處理結果

並告知申復期限及受理單位

執行懲處及必要之處置

1.      執行懲處得單獨或同時依規定為必要之處置(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性平課程、接受心理輔導、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2.      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時得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加害人配合遵守(防治準則第24條第45

懲處之權責機關、

輔導室

學校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

學務處

結案

1.      結案之檔案管理、通報及追蹤輔導

2.      填列回報單(附件3)送上級教育主管行政機關)

學務處

輔導室

性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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